您的位置:法师兄 > 律师普法 > 合同权利义务概括
合同权利义务概括

合同权利义务概括

2021-02-06 339
普法内容
合同权利和义务概括转让,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在不改变合同的内容的前提下将其全部合同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让后,转让人不再为合同当事人,受让人取代转让人而成为合同当事人,享有合同权利并承担合同义务。根据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的原因不同,可以将合同权利和义务的概括转让分为两类:基于当事人协议而发生的合同权利和义务的概括转让、基于法律规定而发生的合同权利和义务的概括转让。前者简称为约定的概括转让,后者简称为法定的概括转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五条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注:律师普法为法师兄(原110咨询网)原创内容,未经授权,任何形式的复制、转载都视为侵权行为。

律师普法更多>>
  •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适用包括哪些范围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适用包括哪些范围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适用包括的范围如下: (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二)合同解除; (三)债务相互抵销; (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五)债权人免除债务; (六)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2021-02-16 130
  • 仓储合同义务和权利关系
    仓储合同义务和权利关系

    仓储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如下: (一)保管方的义务与存货方的权利: 1.保证货物完好无损。 2.对库场因货物保管而配备的设备,保管方有义务加以维修,保证货物不受损害。 3.在由保管方负责对货物搬运、看护、技术检验时,保管方应及时委派有关人员

    2021-01-15 82
  • 附权利义务的赠与合同是单务合同吗
    附权利义务的赠与合同是单务合同吗

    赠与合同是单务合同。在附义务的赠与中,赠与人负有将其财产给付受赠人的义务,受赠人按照合同约定负担某种义务,但受赠人所负担的义务与赠与人所负义务并不是相互对应的。 根据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规定,

    2021-04-01 66
专业问答更多>>
  • 双方权利和义务的概述

    : 1、抵押合同签订后15日内,甲、乙双方须共同申请土地使用权抵押设定登记,未经登记的土地使用权抵押权不受法律保护。 2、甲方在抵押期间有权继续占有、使用抵押物。 3、甲方在抵押期间应保护好抵押物,保

    2021-04-07 15,340
  • 专利权利人的合同义务和许可合同义务有哪些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允许人有下列主要义务:许可人在约定的权限和范围内实施专利;向被许可人交付与专利实施有关的技术资料;为被许可人实施专利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

    2021-12-13 15,340
  • 赠与合同要求合同中的权利义务都包括什么

    (一)赠与人的义务主要是: 1、移转赠与标的物的义务 2、瑕疵担保义务。赠与合同中,一般不要求赠与人承担瑕疵担保义务。但有如下两种例外。 首先是在附义务赠与中,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

    2023-07-07 15,340
  • 哪些债权债务包括权利和义务

    下面为大家解答权利和义务包含债权债务吗:债并不只是对金钱的一种权利,之所以有这种观点是中国人在长期的封建社会中形成的。其实债包括很多种类。如侵权之债、违约之债等。通说好象是认为债的标的是债务人。但也有

    2022-07-08 15,340
法律短视频更多>>
  • 居间合同的权利和义务有哪些 01:16
    居间合同的权利和义务有哪些

    居间合同的权利和义务有: 1、在居间合同中,居间人权利实际上对应的就是委托人应该要履行的义务,居间人的权利主要有包含:居间人费用偿还的请求权和居间人的劳动报酬请求权两点。 2、在居间合同中,居间人的义务主要有:承担介入义务;隐名以及保密义务

    589 15,340
  • 什么是债权债务概括转移 01:15
    什么是债权债务概括转移

    债权债务概括转移,是指债的关系的一方当事人经过另一方当事人的同意,将其债权与债务一并转移给第三人,由第三人概括地承受这些债权和债务的债的转移形态。可以进行债权债务概括转移的债务,只能是双务之债,即只能是双方都负有债务、享有债权之债。其转移方

    1,293 15,340
  • 试用买卖合同双方负担什么权利义务 01:01
    试用买卖合同双方负担什么权利义务

    试用买卖合同的双方负担的权利义务如下: 1、买受人的权利包括:让出卖人交付标的物、对标的物进行试用或检验; 2、买受人的义务包括:遵守试用期间的约定、对标的物的试用或检验要在试用期内进行、妥当试用并保管标的物、按照标的物性质,选用合适地试用

    402 15,340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 合伙人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
咨询律师
134-1035-7909
主讲嘉宾
为您推荐
法师兄法务
您好,请问有什么可以帮助到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