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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宣告死亡的人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不得以未经本人同意为由主张收养关系无效。如果各方当事人经过友好协商,一致同意解除收养关系的是被允许的。
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被宣告死亡的人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仅以未经本人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的,一般不应准许,但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同意的除外。
1、宣告失踪的条件: (1)主体条件: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 (2)客体条件:有下落不明的事实,自然人下落不明须满二年。 (3)形式条件:申请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不得口头申请。必须经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宣告失踪。 2、宣告死亡的条件
宣告死亡又回来的,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死亡宣告。自然人被宣告死亡但是并未死亡的,不影响该自然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法律规定,父母送养子女的需要父母双方共同同意。但是,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在法律上与子女的亲权关系已经消灭,已不存在经其同意的问题。 因此,《民法典》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
宣告死亡与自然死亡相同法律后果。被宣告死亡时间和自然死亡时间不一致的,被宣告死亡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仍然有效,但自然死亡之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与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相抵触的,则以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为
法律规定,父母送养子女的需要父母双方共同同意。但是,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在法律上与子女的亲权关系已经消灭,已不存在经其同意的问题。 因此,《民法典》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法律条件和后果如下: 1、宣告失踪的条件: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后果:失踪人的财产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代管。代管有争议,没有上述人选,
因为经营决策或者经营状况出现问题,公司作为独立法人无法清偿到期债务,这时候相关利害关系人,甚至是公司本身,就可以根据法定的程序请求人民法院宣告公司破产。公司破产是一种法定的制度,我国对此规定了《企业破产法》。同时,公司被宣告破产之后,就会发
经济法律关系三要素如下:1、主体,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是经济法律关系产生的先决条件,是客体的占有者、使用者和行为的实践者;2、客体,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法律关系主体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3、内容,经济法律关系内容是经济法律关系的实质和核心,是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