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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情势发生变更原则的认定主体

确认情势发生变更原则的认定主体

2021-03-17 65
普法内容
确认情势变更原则的认定主体通常为法院或仲裁机构。如果合同的基础条件在合同成立后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显失公平的,受到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上述认定主体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五百三十三条 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第五百四十三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第五百四十四条 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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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 专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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