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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商业秘密满足以下要求: 1、不为公众所知,即不为特定人所知的秘密; 2、能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即一定的经济价值; 3、实用性,即商业秘密必须具有实际使用价值,而不仅仅是理论水平; 4、权利人必须采取保密措施。如果权利人不采取保密措施,说明
(一)自行解密。凡保密期限届满的国家秘密事项,即自行解密,无需办理解密手续,也不另行通知。 (二)经主管机关、单位正式公布后,即视为解密并免除通知。 (三)提前解密。保密期限尚未届满的国家秘密事项,由
商业秘密泄露主要有下列途径: 1、人才流动泄露商业秘密; 2、兼职工作泄露商业秘密; 3、离退休员工被其他单位聘用泄露企业商业秘密; 4、保密观念淡薄泄露商业秘密; 5、企业自身经验介绍,接待来访等泄
一、商业秘密应具备哪些条件 商业秘密是指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须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信息。该信息必须全部具备上述三个特点,方能称之为商业秘密。作为用人单位应特
1、不为公众所知悉(秘密性)秘密性,这是商业秘密的核心特征,也是认定商业秘密的难点和争议的焦点。 2、法律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即指商业秘密的秘密性,是指权利人所主张的商业秘密未进入“公有领域”,非
对于公司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方式,目前在我国普遍存在以下几种保护措施: 1、公司企业与本公司的高级技术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能够接触到公司商业秘密的关键员工,签订违约金较为高额的商业秘密保护协议;或者通过与本公司能够接触到公司商业秘密的相关
侵犯商业秘密罪指的是犯罪嫌疑人采取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或者非法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或获取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可以知道,侵犯商业秘密
在我国,明确对商业秘密作出规定和保护的法律,主要是2019年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商业秘密主要是指那些具有秘密性、商业价值性、保密性的商业信息。具体包括了,企业或者个人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管理信息等商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