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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是由董事组成的、对内掌管公司事务、对外代表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公司设董事会,由股东会选举。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一人,董事长、副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
股份质押是一个中性名词,利好利空的判定需要结合实际情况而定。股权质押的效力包括: 1、优先受偿权,质权人可就出质股权的价值优先受偿; 2、物上代位权,因出质股权灭失或其他原因而得有赔偿金或代替物时,质权及于该赔偿金或代替物;质权保全权
隐形股东在专业术语中被称为隐形股东或实际投资者,是指为了规避法律或出于其他原因,借用他人名义设立公司或以他人名义出资,但在公司章程.股东名单和工商登记中记载为他人的出资者。与此相对应,着名股东(或着名
公司法分红规定确定了股东的分红权,这是股东所享有的基本权益,任何人都不得侵犯。不过,股东想要获得分红需要建立在公司有可分配利润的前提下,如果公司没有盈利,分红也就无从谈起了。但即使公司有盈利,是否进行
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根据这一规定,没有说明可以附加哪些条件。附加条件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不违反公序良俗原则,都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条件。比如可以附加的股权不享有投票表决权,只有分红
公司持有的股份意味着公司可以依法取得自己的股份。公司是独立法人,公司不能成为自己的股东。虽然公司可以依法取得自己的股份,但不能根据其持有的股份享有表决权。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特别是有限责任公司
股权代持又称委托持股、隐名投资或假名出资,是指实际出资人与他人约定,以他人名义代实际出资人履行股东权利义务的一种股权或股份的处置方式。在一般的股权代持关系中,实际出资人隐于幕后,名义股东则接受隐名股东委托,代为行使股东权利。 事实上,在我国
股东不同意注销公司的解决办法总结了2点。第一,通过联合公司持股比例达到三分之二以上的股东人员召开股东会议进行投票表决是否同意注销公司。根据规定公司想要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合并、解散、变更公司权益等一系列重大决定的,都是需要公
股权出质无效,指的是股权质押行为没有发生法律效力。如果存在以下三种情况之一的,那么股权出质就是无效的:1、主合同无效。股权出质通过质押合同进行约定,而质押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目的是为主合同债务提供担保。如果主合同无效,主合同的债务自然不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