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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关系是什么时候成立的

收养关系是什么时候成立的

2021-04-23 228
普法内容
根据法律规定,原则上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但特殊情况是: (1)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2)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 (3)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零五条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第一千一百零五条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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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事实收养关系成立的时间依据
    事实收养关系成立的时间依据

    我国公民收养子女的,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应当经其所在国主管机关依照该国法律审查同意。

    2021-01-12 167
  • 收养关系自何时成立,何时解除?
    收养关系自何时成立,何时解除?

    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的解除: 1、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是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

    2022-03-05 56
  • 收养关系何时建立?
    收养关系何时建立?

    收养关系的成立时间:收养人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的当天。他人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2021-04-12 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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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那么什么时候收养关系自成立呢?

    收养关系一般都是在国家有关部门完成登记之后就成立了,收养登记部门通常就是当地的民政局。产生了收养儿童的这种想法之后,可以先到当地的社会福利机构确认一下自己要收养的孩子,办理收养登记手续的时候也必须要养

    2023-02-10 15,340
  • 关系成立的条件,收养关系什么时候具有法律效力

    一、收养关系成立的条件收养人想要收养子女,必须经过法定的登记程序,收养关系才能成立。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一)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

    2022-10-29 15,340
  • 2022年收养关系成立的时间是多久

    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

    2022-11-20 15,340
  • 需要办理什么手续,收养关系成立的时间从什么时候算起呢?

    《收养法》第15条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

    2022-07-05 15,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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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共债共签什么时候成立 01:26
    共债共签什么时候成立

    共债共签原则,在2018年1月18日正式施行。共债共签,就是指只有当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一方事后追认时,形成的债务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共债共签的规定,出台于2018年,涉及的具体规则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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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养父母如果要与养子解除收养关系,可以通过协议解除和判决解除两种方式进行;在养父母与养子解除收养关系时,如果养子是未成年人,按照法律规定,养父母不得与养子解除收养关系,但养父母和送养人进行协议解除的除外;如果养子已满10周岁以上,还需要征求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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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抚养费的给付方式分为定期给付和一次性给付,定期给付的,一般从离婚后的第一个月开始,给付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如果有经济条件的,也可以离婚后一次性给付。另外,如果父母双方已经约定好抚养费给付方式和金额,但是给付抚养费的一方下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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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 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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