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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抽逃出资的认定具体是

公司股东抽逃出资的认定具体是

2020-12-17 85
普法内容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但仍保留股东身份的行为,可以认定为抽逃出资。如果存在抽逃出资的行为,可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其改正,并对其处以罚款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百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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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金龙律师 孟金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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