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律师普法为法师兄(原110咨询网)原创内容,未经授权,任何形式的复制、转载都视为侵权行为。
法律规定了军人离婚案件的管辖法院可以按照下述办法确定:双方均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由军事法院管辖;一方是军人的,可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原告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其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军人如何诉讼离婚: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受理后,经审查符合起诉条件会进行立案。 军人诉讼离婚的管辖法院: 1、夫妻双方都是军人的,其离婚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夫妻双方有一方是军人的,
军人离婚的管辖法院规定: 1、军人跟军人离婚,离婚诉讼案件的管辖法院是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法院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 2、军人跟非军人离婚,离婚诉讼案件的管辖法院是被告住所地法院,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军人离婚案件中,现役军人入伍前必须统一注销常住户口,服役期间需要办理军人身份证,
军人离婚的管辖法院有以下情形: 1、夫妻双方都是军人的,其离婚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夫妻双方有一方是军人的,军人对非军人提出离婚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
第一种情况是非军人对非文职干部的军人提出离婚诉讼的管辖。关于使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条第1款规定:“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这里的“非文职军人
军人离婚案件,由于军人身份的特殊性,其诉讼管辖与普通离婚诉讼管辖有所不同,不能简单适用“原告就被告”原则。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2〕1
对于离婚案件,原则上应当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则由其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夫妻中有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则既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可以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但是如果
离婚案件一方原则上是去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但是在特殊的情况下,也是可以在原告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从级别管辖来看,此时对离婚案件进行管辖的,往往都是基层人民法院。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
债权债务管辖法院的选择如下: 1、当事人有约定的,由约定地法院管辖; 2、没有约定的,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两个以上法院都有管辖权的,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法院起诉,可以在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当然也可以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