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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和继子女是:拟制血亲关系。拟制血亲是指本来没有血缘关系,或没有直接的血缘关系,但法律上确定其地位与血亲相同的亲属。由于此种血亲不是自然形成的,而是法律设定的,故又称“准血亲”或“法定血亲”。我国现行民法典确认的拟制血亲
对于父母子女关系,只有拟制血亲关系才可依法解除,对于亲生父母子女关系,不存在解除父母子女关系;若亲生父母将子女送给他人抚养的,只是消除了亲生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双方仍然属于父母子女关系,没有法律程序可对该关系进行解除。
父或母再婚时,继子女已成年并已独立生活;父或母再婚后,未成年的或未独立生活的继子女未与继父母共同生活或未受其抚养教育。没有赡养关系。
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没有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不需要赡养。 若继子女与继父母共同生活,继父母承担了继子女的抚养教育费用,尽到了教育、抚养、保护义务的,形成了教育抚养关系,继子女相应的就有赡养的义务,给付赡
有抚养关系继子女有继承权。子女属于继承遗产的第一顺序人员,这里的子女可以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根据2021年生效的《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适用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换言之,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法律关系,视同亲生父母子女间的法律关系,是一种具有拟制血亲性质的父母子女关系。与收
养父母与子女抚养关系解除条件,具体如下:收养人与送养人或收养人与成年的被收养人,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也可以诉请人民法院解决。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 具体来说,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
民法典明确规定了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也明确的规定了成年子女对于父母的赡养义务。父母和子女之间的关系并不会因为父母之间离婚而消除。当父母年迈没有劳动能力,没有收入,生活困难的时候,子女对父母有法定的赡养义务。如果子女对
生母与继父离婚,在离婚的时候,一般情况下抚养权都应该归于生母。这主要因为,继父想要争取未成年继子女的抚养权,由于不存在自然的血亲关系,在离婚的时候,就需要证明自己与未成年继子女之间已经存在了抚养和教育的关系。基于这种抚养和教育的关系,才能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