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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分手索要青春损失费法院一般不会支持。但自然人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等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从法律角度看,法律不支持以分手的方式支付青春损失费。即使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也不会受理,因为没有法律精神的支撑。男女相爱,是以感情为中心建立起来的人与人之间的一种关系。人们已经认定,恋爱关系并不意味着一定要结婚,在法律上,婚姻是法律意义上的
男女关系结束时一方索要青春损失费分手费是不合理的,但是男女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并没有对青春损失费、分手费做出规定,所以二人分手后,一方向另一方索要费用的行为会因没有法律依据,而得不到法院的支持。不过如果一方当事人在男女关系结束时愿意支
不可以强行索要“分手费”、“青春补偿费”。“分手费”、“青春补偿费”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而且也是不符合公序良俗的,因此分手后,不可以向对方进行强行索要,强行索要的,可能涉嫌构成敲诈勒索罪,会被追究其刑事
其一,从法律层面来说,男女恋爱是双方自愿的行为,双方恋爱后发展到同居生活,也是双方自愿的,由于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双方可以自愿同居,也可以选择分手。 其二,从社会风俗习惯来说,双方分手,一方自愿给予
索要分手费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分手费在法律条例里并没有,在婚姻关系结束时补偿给对方的也不能称之为分手费,但也区别于财产分配。男方在离婚的情况下承诺了给付一定数额的金钱约定。那么法院是会支持补偿约定的法律
1、首先,法律上没有所谓“青春损失费”的定义。其次,未婚及与对方同居且怀孕,这是女方自愿的,女方如果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自己所实施的行为可能面临的各种法律风险或结果有充分的预知,最终的结果还是
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因为情感的联系必然会有财产上的联系,之后因感情破裂等原因分手后,便会因财产分割问题产生纠纷。恋爱时期买车分手后该如何处理,要看双方在该关系持续期间对财产是如何约定的。 首先还是应当尊重男女双方的意思自治。若双方预定将车的
恋爱时的投资款,在分手时不一定能够被追回。具体情况需要根据投资款,能否被认定为赠与的财产来作出判断。首先,男女双方在恋爱的过程中,确实存在互相赠与财产的行为。如果拿到财产的一方能够证明这笔财产是对方赠与给自己的投资款,这时候就算双方已经分手
恋爱期间转账3000不一定可以起诉。若没有备注是借款,就属于赠予,赠予是不符合起诉的条件的。起诉的条件如下: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