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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死亡赔偿诉讼的管辖

交通事故死亡赔偿诉讼的管辖

2020-03-15 162
普法内容
交通事故赔偿纠纷,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是指被告的户籍所在地,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按照经常居住地确定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是指离开住所一年以上并在经常居住地居住满一年以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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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 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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