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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资格认定的标准和条件

股东资格认定的标准和条件

2020-08-28 320
普法内容
股东资格认定以股东名册为准,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股东名册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九条股东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二)股东的出资额;(三)出资证明书编号。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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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金龙律师 孟金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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