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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民主和选举民主的区别

协商民主和选举民主的区别

2020-01-10 4,766
普法内容
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两种重要形式,在目标、宗旨、原则、功能上有很多共同之处,这决定了它们可以互相交融;两者的优势和特长恰恰是对方的局限与不足,完全可以互为补充,两者通过政治互动,统一于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可以相得益彰。 1.“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交融互补 1949年召开的第一次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在特定历史条件下代行了全国人大的职权,在很大程度上完成了本应由人大“选举民主”所能承担的建国重任,包括选举产生中央人民政府,通过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共同纲领”,制定“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等重要法律。这是“协商民主”与“选举民主”、“政协民主”与“人大民主”互相交融的开始。1954年以后,“政协民主”与“人大民主”各有制度,各有机构,各自运行,但从“协商”与“选举”的视角看,仍然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人大行使各项职权时也有审议、协商的程序。政协为了有效运行,也需要通过选举产生自己的常委会等机构以及主席、副主席等领导成员。因此两种民主形式在运行方式上并非截然分开,而是互相交融的。 “人大民主”与“政协民主”互补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制度设计上互补。人大代表主要按区域(块块)构成的选区或选举单位产生。政协委员主要按各党派、各人民团体、各界别(条条)为单位产生,这种互补从理论上讲可以从“条条”与“块块”的结合上全面表述民意。二是宪制框架互补。人大是国家权力机关,政协则是统一战线组织。人大在政权内立法、决策与监督政府,政协在政权外“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三是党派结构互补。人大代表中中共党员一般占70%上下,各民主党派与无党派人士约占30%,而政协委员中各民主党派与无党派人士的比重一般在60%以上,中共党员则占40%以下。 2.“人大民主”与“政协民主”互不同质 一是“权源”上不同。普选是国家权力委托的行为。在我国,只有基于普选产生的人大代表才从人民那里获得了国家权力的委托,才可以代表人民直接参与行使国家权力。政协委员没有基于普选而获得国家权力的委托,因此,不能直接参与行使国家权力。二是性质与功能不同。由人大代表所组成的人大是“国家权力机关”,具有代表人民直接行使国家权力的功能。由政协委员所组成的政协不是“国家权力机关”,不具有直接行使国家权力的功能。三是与政党执掌“政权”的关系不同。在我国的宪政制度下,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权力机关,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必然需要其党员在人大中占据大多数,否则就失去了执政党的地位。由于政协不是国家权力机关,因此执政党在政协中不占多数不但不影响其执政地位,而且还有利于执政党通过政协倾听来自执政党以外的各种声音,从而有利于完善自己的决策体系,巩固政权建设。 3.以人大民主为主,以协商民主为辅 协商理想与代议制民主的关系,不是前者否定后者或者与后者并驾齐驱,而是希望补救后者的某些缺失之处,使之能够不断得以完善。可以这样说,协商民主是优化代议民主的一种理想类型,而代议民主恰恰是制度化公共协商的主要形式。选举是民主体制中的核心制度,协商往往体现为一种机制。衡量民主体制的首要标准重心是民主选举,而不是民主协商。选举民主的核心是选举,每个公民都拥有选择权,其精神内核是平等的个人能够作出理性的选择,所有选择的总和构成公共意志。协商民主的核心是协商,即每个公民和公民组织都有参与讨论、协商的平等机会,其精神内核是理性的个人和组织能够通过讨论达成共识,从而采取集体行动。选举民主保障的是公民个人的选择权,协商民主保障的是公民个人与组织的平等参与和话语权。民主主要涉及国家权力问题。而人大民主则是直接行使国家权力的民主,执政党也要通过人大来实现其对国家政权的领导。因此,人大民主还是中国的根本民主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三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 第七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基层代表,特别是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代表;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并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归侨人数较多地区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应当有适当名额的归侨代表。旅居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期间在国内的,可以参加原籍地或者出国前居住地的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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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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