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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学生在学校食堂中毒学校要担责,学校应该对学生的学习和生活起到安全监护保障的作用,即使损害不是由学校造成的,学校也应对受害学生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九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九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
学校承担补充责任。第三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第三十九条
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可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即使是纯获利益的行为也不能独立实施。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实施
《民法典》第二十条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是指不具有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或者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就是法律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8周岁以上不满1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此外还有,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也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时,应由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方具有法律效力。法律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