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师兄 > 律师普法 > 什么情况下有限公司要召开股东会?
什么情况下有限公司要召开股东会?

什么情况下有限公司要召开股东会?

2020-03-20 260
普法内容
有限公司召开股东会的情况有: 1、发生公司章程规定应当召开股东会的事由; 2、董事人数严重不足,不符合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 3、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议召开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九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注:律师普法为法师兄(原110咨询网)原创内容,未经授权,任何形式的复制、转载都视为侵权行为。

律师普法更多>>
  • 股份有限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对股东的影响
    股份有限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对股东的影响

    股东大会,是指由全体股东组成的,决定公司经营管理的重大事项的机构。股东大会是公司最高权力机构,其它机构都由它产生并对它负责。对公司重大事项进行决策,有权选任和解除董事,并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有广泛的决定权。企业一切重大的人事任免和重大的经营决策

    2020-04-17 236
  • 公司不召开股东会怎么办
    公司不召开股东会怎么办

    一般来说,在公司章程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召集股东会是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的法定义务。公司不召开股东会,意味着董事会、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不履行该项义务。在公司不按时召开股东会时,股东可以采取以下措施:要求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的义

    2020-04-28 886
  • 哪些情况要进行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哪些情况要进行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以下情况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召开条件: 1、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 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 3、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等。

    2020-11-22 84
专业问答更多>>
  • 什么情况下一家有限公司必须要召开股东会?

    一是公司成立前召开第一次股东会,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主持;二是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召开定期会议;三是在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监事会或者没有监事会的公司的监视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情况

    2021-11-14 15,340
  • 有限公司董事会在什么情况下可召开股东会

    在下列情况下,有限公司召开股东会:1。公司章程规定的会议期限届时,定期会议将按时召开;2、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监事会或者没有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

    2021-11-25 15,340
  • 公司什么情况下不能召开股东会议

    《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公司法解释四》第一条规定:“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等请求确认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无效或者

    2022-08-14 15,340
  • 公司临时股东会是什么情况下召开

    有限责任公司召开临时股东会: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股份有限公司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人数不足法律规定人数或者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

    2022-06-09 15,340
法律短视频更多>>
  • 股东大会召开的条件是什么 01:19
    股东大会召开的条件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一年召开一次,但是若是出现了法律规定的事由,应当召开临时的股东大会。法定事由包括: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

    3,677 15,340
  • 什么情况下会股权冻结 00:57
    什么情况下会股权冻结

    有以下情况的,股权会被冻结: 1、用股权做抵押的; 2、企业申请破产的; 3、股权有争议的; 4、债务官司中,其他资产不足以偿还债务的。 人民法院对股权采取冻结、拍卖措施时,被保全人和被执行人应当是股权的持有人或者所有权人。被冻结

    1,699 15,340
公司法不同阶段法律问题导航
丰培铭律师 丰培铭律师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 专职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刑事辩护、继承
咨询律师
185-0044-7788
主讲嘉宾
为您推荐
法师兄法务
您好,请问有什么可以帮助到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