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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建设工程法定抵押权的条件是: 1、需是以建设工程为完成物的建设工程合同; 2、建设工程应当属于可折价、拍卖的性质; 3、承包人需履行催告义务并给予发包人合理履行期限; 4、建设工程应当已竣工。
建设工程承包人法定抵押权的行使方式是与发包人协议折价或向法院申请拍卖。承包人应当发出催告,合理期限内未支付的可以通过收集相关证据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就该工程拍卖价款受偿,或者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就该工程折价款受偿。
行使建设工程抵押权的规定条件是:标的一般是已竣工的建设工程;所担保的主债权是基于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所生债权;发包人未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工程价款;法定抵押权的标的物限于建设工程本身。
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地上新增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 我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七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但是,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
国家还是房地产商,众所周知建设用地的所有权归国家所有,国家可以通过划拨等方式转移土地使用权,因此土地使用权的所属权就得具体问题问题分析。
在建工程抵押合同必须包括以下内容:(1)抵押人、抵押权人的名称或个人姓名、住所;(二)主债权的种类和金额;(3)抵押房地产的地点、名称、状况、建筑面积、土地面积和四至等;(4)抵押房地产的价值;(五)
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地上新增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 我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七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但是,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
建设工程行使法定抵押权的条件有以下几个:1.建设工程承包人必须依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全部义务。2.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先行催告权。3.符合法律规定的实现程序、方式。4.在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内。第一项是指建设工程必须按期完工,并经验收合格
在建工程抵押登记后仍然可以出售。根据《2015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25条的规定可知,该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并不是影响已抵押在建工程转让合同的效力的强制性规定,该转让合同仍是有效的。另外,《2015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
依法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权设立时间为登记之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可知,以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以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