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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居间人的主体资格问题,合同法没有予以具体规定。 居间人的义务有: 1、报告订约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媒介的义务。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2、忠实义务。居间人应当如实报告订立合同的有关事项和其他有关信息。 3、负担
居间合同可以和个人签订。居间合同是居间人根据委托人的要求为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提供机会或进行介绍,而委托人须向居间人给付约定报酬的合同,签订合同的主体具备相应民事行为能力即可。
申报居住登记时,自然人申请人应当提供居民身份证、合法居所证明,无居民身份证人员还应提供常住户口所在地居民户口簿和近期证件照片;法人申请人除以上材料外,还需提供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申请人员名册。申请人员名册应当包括姓名、公民身份号码、居住
居间人的权利:居间合同中居间人的权利实际上就是委托人的义务,其权利体现为以下两个方面: 1、居间人的报酬请求权:报酬请求权是居间人的主要权利。 2、居间人的费用偿还请求权。
所谓的居间人,是指为双方交易提供机会、信息,促成双方交易的人员。现实生活中比较熟悉的房产中介人员,实际上就是居间人。 居间服务有一个特点是,只有促成了交易,才能够主张支付报酬,没有促成交易,是不用支付
1、居间人,即现行《民法典》规定中介合同中的中介人,是为委托人提供订约机会或充当订约媒介的当事人。 2、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居间人在促成合同成立后,委托人也应当按照约定支付
居间人,又称“经纪人”。是指居间合同中为委托人提供订约机会或充当订约媒介的当事人。 居间人在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中既非当事人,亦非任何一方的代理人。根据现代各国法律,居间虽为商业活动,但任何人均可
居间人,又被称为“经纪人”,它指的是居间合同中为委托人充当订约媒介,或订约机会的当事人。根据《合同法》关于居间人的报酬请求权,居间人如果促成合同成立后,委托人应该按照约定支付其报酬,居间活动所产生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 居间人在委托人与第三
房屋居住权是指,自然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据遗嘱继承的方式,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和使用的用益物权。设立居住权时,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自登记时,居住权设立,当居住权的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时,居住权消灭,此时应当向登记机构办理注销
居民社保是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一项社会保险,是国家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坚持“全覆盖、保基本、有弹性、可持续”的基本原则,以保障参保人年老后的基本生活为目的;采取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财政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模式。根据相关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