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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需要。恋爱期间内的日常开销费用,是双方维系和发展当下情感的必要支出,在分手后当然不应再主张返还。男女双方恋爱期间所的消费支出是不附加任何条件,并不是以结婚为目的的,是一种无任何附加条件的赠与行为,是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已经履行完毕的,不能
恋爱期间,表达心意的小礼物应视为一般赠与,赠与财产的所有权归受赠人所有。即使男女双方最终分手,受赠人也不需要返还给受赠人。 若赠送具有婚姻象征意义的贵重钻戒,或大量贵重财物;或者有证据证明结婚目的附加了大额赠与,属于附条件赠与,分手后可以要
赠与不还一般是在其行为属于示爱的赠与行为,是双方在恋爱期间的礼尚往来,比如在特殊节日赠与的具有特殊意义的数字的钱款以及其所赠与的财产用于恋爱期间共同使用的开销的,其赠与财产即使是在连结束后也无需返还。
恋爱期间赠与财物是否要返还,要看财物具体性质,如果双方存在借贷关系的,则要返还;如果只是一般赠与,要看金额大小,还有是否以结婚为目的或条件。 恋爱期间赠与财物一般情况下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1)对
能要回来。 恋爱期间赠与财物产一般情况下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1、对于男女双方在恋爱或婚约期间互送的围巾、手帕、普通的衣物及日常生活用品,不返还不足以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不予返还; 2、对于此期间
在男女双方恋爱期间,购买衣物、食品等必需品属日常生活的一部分,价值很小,在不能证明系为结婚而特意购买等情况下,应认定为一般的赠与。而对于以结婚为目的的而赠送的贵重财物,应当认定为不当得利。在赠送财物的
恋爱期间赠与财物一般定性为赠与比较合理。 婚前给付一般可以分为三种况: 一是基于习俗,一方给付另一方钱款或物品作为订婚的标志,通常称为彩礼,符合一定情况时可以要求女方返还彩礼; 二是一方赠与对方贵重物
能否要回谈恋爱期间所赠送的礼物,具体还应看该礼物的价值大小。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可知,如果只是属于日常生活的开支以及小额的、不以结婚为目的赠与,自交付之日起,该财产的所有权转移,受赠方成为物的所有人。此时,该赠与的礼物不能
恋爱时的投资款,在分手时不一定能够被追回。具体情况需要根据投资款,能否被认定为赠与的财产来作出判断。首先,男女双方在恋爱的过程中,确实存在互相赠与财产的行为。如果拿到财产的一方能够证明这笔财产是对方赠与给自己的投资款,这时候就算双方已经分手
恋爱期间转账3000不一定可以起诉。若没有备注是借款,就属于赠予,赠予是不符合起诉的条件的。起诉的条件如下: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