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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的条件和条件

执行异议的条件和条件

2020-08-30 162
普法内容
执行异议的条件: 1、有权提出执行异议的主体必须是案外人,而不能是当事人。 2、必须是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自己的权利。 3、执行异议必须在执行程序结束之前提出,如果执行程序已经结束,案外人再提异议的,则属于新的争议,应通过新的诉讼程序解决,而不能作为执行异议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可以作为利害关系人提出执行行为异议: (一)认为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违法,妨碍其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债权受偿的; (二)认为人民法院的拍卖措施违法,妨碍其参与公平竞价的; (三)认为人民法院的拍卖、变卖或者以物抵债措施违法,侵害其对执行标的的优先购买权的; (四)认为人民法院要求协助执行的事项超出其协助范围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 (五)认为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人民法院违法执行行为侵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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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10-28 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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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1-28 15,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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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2-22 15,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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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 专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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