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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主体:该行为的主体是公司出资者,即股东。主观方面:是看公司股东有无抽逃出资的故意,如果没有正常的业务往来、借贷关系或其他依据,不支付任何代价而长期占用股东出资不还的话,就可能涉嫌抽逃出资。
抽逃资金案件的认定: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公司资本管理制度;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规定,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公司发起人或者股东;
所谓抽逃出资,也称抽回出资,是指公司发起人、股东在设立公司、或者对公司增资的过程中,股东未经法定程序,违反法律规定抽回其已实缴出资,但是仍然保留其公司股东资格和原有出资额的行为。抽逃出资的行为系股东故意对公司注册资本进行的侵害。抽逃出资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三)》第十二条的规定,如存在以下行为可认定为抽逃出资: 1、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2、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
(1)股东通过其控制的其他民事主体与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增加交易成本,变相获得公司财产或伪造虚假的基础交易关系,如公司与股东间的买卖关系,公司将股东注册资金的一部分划入股东个人所有; (2)将注册资金
抽逃出资罪主体之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即故意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对于由于某种过失造成虚假出资的,不应作为犯罪处理。例如对非货币出资的评估出现一些误差造成的虚
本罪是选择性罪名,行为人只要是违反公司法的规定,实施了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时,就可构成本罪,不须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同时具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指的是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违反了公司法的规定,没有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是没有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是在公司成立以后抽逃其出资,且数额较大、后果严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其中,虚假出
公司对抽逃出资的,股东可以要求其补足出资,且抽逃出资的股东不经过诉讼时效的约束。换句话来说,也就是抽逃出资的股东对公司补足出资的责任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股东抽逃出资,其实是对公司的侵权行为,且是对公司的不守承诺的行为。除此之外,股东抽逃出资
根据《刑法》相关规定,抽逃出资罪,主要指的是公司的股东、或者发起人违反了《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在公司成立之后,又抽逃其出资资金,涉嫌金额巨大、产生后果较为严重的、或者导致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抽逃出资罪的构成要件: 1、本罪的犯罪客体为: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