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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未按期缴付出资需要承担违约责任。股东以货币(现金)出资的,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出资不足,应当及时向公司足额缴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股东出资不足,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行驶股东权利。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不需要验资,因为我国实行认缴制。若是以非货币资产出资的,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并提供评估报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若是被高估的,所有设立人对于高估的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法认缴出资承担责任的期限是根据公司章程约定来确定的,因此没有统一的时间期限。股东不按照公司章程中规定缴纳出资的,需要向公司足额缴纳,并且需要向已按期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股东不要求实缴有限公司改制。股东认可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是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1、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的时候需要实缴出资,即使未到认缴的期限,也应当补足出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若是有股东不能实缴的,所有股东应当承担连带的责任。 2、法律依据《公司法》 第二十八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
不需要,已经改为认缴登记制了,但如果实际未缴纳足额会承担法律责任的。 在公司注册资本时是不需要验资。根据2014年3月1日新《公司法》正式实施,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将在全国范围内正式推行。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是不可以以劳务出资的。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
如果股东想要出资,可以采用货币或者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但是,已经规定不能作为出资的财产要除外。出资的是非货币的财产,则要进行评估作价并核实,高估或低估作价都是不可以的。法律对评估作价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具体的出资方式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80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其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其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对股份
公司增资也就是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从公司这个角度来讲,公司对外承担的责任会更大;从公司发起人的层面来讲,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如果增资的股东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的发起人要和没有完成出资义务的股东一起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