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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离婚案件中的管辖原则是如何的

涉外离婚案件中的管辖原则是如何的

2020-06-14 84
普法内容
涉外离婚案件中的管辖原则一般是原告就被告原则,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无居所的,遵循特殊原则,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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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 律所主任

擅长:民事诉讼、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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