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师兄 > 律师普法 > 探望权的相关法律问题是什么
探望权的相关法律问题是什么

探望权的相关法律问题是什么

2022-04-14 147
普法内容
探望权的相关法律问题如下: 1、探望权主体的范围。探望权的主体范围不应局限于父母,其他家庭成员只要履行自己的义务,就有探望权; 2、探望权的行使方式及时间。探望权的行使方式和时间可以由当事人自行协商,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3、实现探望权。加强法律宣传,提高父母素质,让他们学会尊重他人的权利,认识到尊重他人权利的重要性,认识到被探望也是孩子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注:律师普法为法师兄(原110咨询网)原创内容,未经授权,任何形式的复制、转载都视为侵权行为。

律师普法更多>>
  • 探望权涉及哪些法律问题?
    探望权涉及哪些法律问题?

    1.探望权主体范围。探望权的主体范围不应局限于父母,其他家庭成员只要履行了自已的义务也有探望的权利。 2.探望权行使方式及时间。探望权行使方式及时间可首先由当事人自行协商,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3.探望权的实现。加强法律宣传,提高父

    2021-04-11 115
  • 执行探望权要注意什么问题
    执行探望权要注意什么问题

    履行探望权时要注意按照双方协议的方式或者法院的判决行使。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2021-04-05 71
  • 探视权与探望权是否相同
    探视权与探望权是否相同

    一样。都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

    2021-02-22 112
专业问答更多>>
  • 探望权的相关条件中止探望权的理由是什么?

    中止探望权行使的法定事由,法律并未具体列举,而是概括的规定为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一般而言,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主要有: ( 1)探望权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 ( 2)探望权人患有严重

    2022-10-13 15,340
  • 探望权的中止的问题

    探望权的中止,是指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探望权不宜继续行使,而由人民法院依法暂时停止探望权的行使。探望权是离异父母依法享有的法定权利,不得任意阻碍、限制甚至剥夺。但是,如果行使探望权不利于子女的身

    2023-10-06 15,340
  • 探望权的4个特征中有关探望权的法律条文是什么?

    按照我过婚姻法及相关规定,探望权一般具有以下四个法律特征: 1、探望权的主体是曾经存在夫妻关系的男女双方的一方。男女双方过去曾经存在夫妻关系,经过离婚而解除了婚姻关系。探望权的主体相对于被探望的子女来

    2021-10-15 15,340
  • 2022年探视权的相关问题,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

    2022-12-07 15,340
法律短视频更多>>
  • 探望权执行的方式是什么 02:00
    探望权执行的方式是什么

    探望子女的方式和频率由夫妻双方离婚时自行协商决定,如果协商不成的,可以起诉到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进行判决。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也就是说,父母对子女的抚养和探望既是权利,也是义务,父母离婚后,无论子女

    929 15,340
  • 有关房屋质量问题怎么维权 00:50
    有关房屋质量问题怎么维权

    当房屋出现质量问题的时候,购房者往往第一时间会想到退房退款。事实上并不是所有的质量问题都可以退房。当房屋的质量严重影响购房人正常居住使用的,那么购房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当房屋的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时候,购房人也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和赔

    1,133 15,340
  • 抚养权方限制探望孩子 00:58
    抚养权方限制探望孩子

    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阻止另一方探望未成年子女的话,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求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夫妻双方离婚后,双方都仍然是子女的监护人。但是只有一方享有抚养权,能直接抚养子女。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享有法律规

    878 15,340
张丽珍律师 张丽珍律师

北京安嘉律师事务所 | 联合创始人

擅长:婚姻家庭、继承
咨询律师
400-606-2627
主讲嘉宾
为您推荐
法师兄法务
您好,请问有什么可以帮助到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