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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至第四百二十七条,对居间合同的定义、居间人向委托人如实报告的义务、居间人违反如实报告义务的违约责任、居间费用的支付等问题作了规定。在订立居间合同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应当在合同中载明所委托居间从事的活动内容,
担保合同的从属性,又称附随性、伴随性,是指担保合同的成立和存在必须以一定的合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被担保的合同关系是一种主法律关系,为之而设立的担保关系是一种从法律关系。
对于居间人的主体资格问题,合同法没有予以具体规定。 居间人的义务有: 1、报告订约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媒介的义务。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2、忠实义务。居间人应当如实报告订立合同的有关事项和其他有关信息。 3、负担
居间合同的属性是,诺成合同、双务合同和不要式合同。居间合同中,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委托人向其支付报酬。
借款合同居间人向委托人提供居间服务的合同。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是否与第三人订立合同,与居间人无关,居间人不是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的当事人。 居间人对委
从居间合同的定义来看,其具有有偿、诺成、不要式合同的特征。我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六条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居间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
如果是买卖双方和中介共三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居间合同,那么该合同在买卖双方之间是房屋买卖的法律关系,在买卖双方与中介之间是居间合同的法律关系。即一个合同包含两个法律关系。
建设工程合同属于承揽合同。通常包括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在传统民法上,建设工程合同属承揽合同之一种。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可知,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的标的是为建设工
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对于居间人而言,居间合同的效力主要体现在居间人必须按照居间合同提供交易信息报告的服务。例如我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五条有规定,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
合同成立后,对双方当事人就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但是合同成立并不意味着合同一定有效。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才会具有真正的法律效力,当事人才能在诉讼中得到法院的支持。无效合同包括了:合同法第52条规定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造成对方人身或者重大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