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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情形下合同当事人可行使不安抗辩权: 1、对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对方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对方失去商业信誉; 4、对方有其他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不安抗辩权指应当先履
根据中国法律的规定,安抗辩权的程序是: 1、为了兼顾后付义务人的利益,方便其及时提供适当的担保,如果前付义务人行使不安抗辩权,应及时通知后付义务人; 2、先给付义务人及时通知后给付义务人,可以量减少损害,及时恢复履行能力或提供适当担保,消除
规定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 1、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2、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3、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先诉抗辩权的。
1、后履行的对方当事人的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对方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对方丧失商业信誉; 4、对方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不安抗辩权,是指在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难以给付之时,在对方当事人未履行或未为合同履行提供担保之前,有暂时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规定不安抗辩权是为了切实保
一、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情形有哪些 所谓不安抗辩权,就是在双方当事入约定了履行合同义务先后顺序的合同中,如果先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有确切的证据证明另一方当事人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时,其
首先,能够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应当是双务合同的当事人,双方负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债务,且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当事人须是负有先履行债务的一方。 其次,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当事人须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的,方可中止
不安抗辩权,通常指的是在双务合同中,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在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有难以给付的情况时,在对方当事人没有履行或没有为合同履行提供担保之前,有暂时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 根据《合同法》关于不安抗辩权的规定,对于应该先履行债务的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的原因,造成债权人损害的,债权人有权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即债权人有代位权。 行使债权人代位权的除外情形包括: 该债权因身份或特定关系形成的债权,是由于法律规定而形成,具有“当事人亲自行使,不能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