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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属于缔约过失的行为:违背诚信原则的;假借订立合同恶意磋商的;故意隐瞒合同重要事实的;提供虚假情况的。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出于某种非法的目的,故意签订无法履行或根本不准备履行的合同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缔约过失的主要类型是: 1、一方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一方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泄漏商业秘密; 3、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等。 赔偿范围包括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
属于缔约过失行为的行为有: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在此情形中,当事人根本没有与对方订立合同的目的,而是以与对方进行谈判为借口,恶意磋商,以达到损害对方或者第三方利益的目的;2.在订立合同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此种情况属于缔约过
一、缔约过失的四种行为类型: 1、假借订立合同,进行恶意磋商 所谓“假借”就是根本没有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与对方进行谈判只是个借口,目的是损害订约对方当事人的利益。 2、故意隐瞒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
缔约上的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由于一方当事人未尽注意义务,致使他方当事人遭受损害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那么,缔约过失责任的类型有哪些?笔者认为,在审判实践中,当事人就缔约过失责任向人民法院起诉,按
1、迟延履行场合。迟延履行并非必然发生根本违约,但如果合同对履行期有明确的约定,而且履行期之约定在合同中显然处于重要地位时,则迟延履行通常会构成根本违约。对于并非特别强调履行期的合同,在迟延履行的情况
一、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 1、缔约一方当事人有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在缔约阶段,当事人为缔结契约而接触协商之际,已由原来的普通关系进入到一种特殊的关系(即信赖关系),双方均应依诚实信用
以下情形可以追究缔约过失责任: 1、假借签订合同,恶意的进行磋商;假借指的是合同任意一方当事人根本没有与对方当事人签订合同的意思,与对方当事人进行磋商只是借口,旨在损害订约对方当事人的利益; 2、故意隐瞒与签订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
对于缔约过失责任如何承担和追究,一般按当事人在合同中的约定执行,如果没有约定的,双方当事人可进行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可以起诉到人民法院。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1、假借
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为缔约过失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另外,构成缔约过失责任的情形有以下三个:1、以订立合同为名恶意进行磋商的;2、故意隐瞒或者虚构与订立合同相关的重要事实的;3、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