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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管辖作了特别规定,由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不适用地域管辖、级别管辖的规定适用主体。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对于“第三人”范
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案外人申请再审制度的关系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案外人申请再审制度都是为权益受到侵害的案外第三人提供救济途径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制度。但两者在本质、适用主体范围、提起事由以及适用范围上存在诸多差异,应准确予以区分。
第三人没有撤销合同的权利。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享有合同的撤销权,而第三人并非合同当事人,基于合同的相对性,不享有该合同的撤销权。根据法律规定,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
一般有两种情形:一种是法定解除,一种为约定解除。合同解除的条件由法律直接加以规定者,其解除为法定解除,而当事人以合同形式,约定为一方或双方保留解除权的解除为约定解除。 (一)合同的法定解除 我国现行《
第三人无权撤销买卖合同。基于合同的相对性,只有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享有合同的撤销权。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民事诉讼法规定,第三人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6个月内提起诉讼,逾期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予驳回。
第三人撤销权之诉的时效是:第三人应该从知道,或者应该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的6个月内提起诉讼,逾期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予驳回。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法律规定的第三人,优于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
房屋买卖合同符合条件的可以撤销:因为对合同内容有着重大误解而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显失公平的房屋买卖合同;因为受欺诈、胁迫他人或者乘人之危而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备案后,若合同需注销或变更,买卖双方当事人需携相关资料至行政服务中心房管窗口进行申
可撤消合同指当事人订立的合同,根据法律的规定在一定情形下属于可撤销的合同。合同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合同,亦可以不撤销继续履行该合同。当合同在以下情况下属于可撤销合同,房屋买卖合同亦不例外。 1、 因对合同内容有重大误解而订立的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