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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和法人各有其风险,没有谁绝对的风险大。股东的风险是,需要以其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对公司的债务担责,可能会有其投资得不到回报的风险。法定代表人的风险是,在执行职务的过错中,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担责后可以向法定代表人追责。
一、法定代表人有以下风险: (一)民事责任 1、损失赔偿责任。 2、法定代表人滥用职权所获取的收入归入公司。 (二)行政责任 如果公司存在非法经营、抽逃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行为,作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法院可以直接对其进行罚款,同时可以向
法人代表拥有公司的所属权,而总经理也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法人代表委任的,谈到法律责任,总经理是管理者,拥有当然的责任,法人代表若涉及违法事实也应当是当然责任者,但一般都以总经理定位主要责任承担着,因为法人也许不直接操作公司,也不会常驻企业。
公司股东变更风险防范可以注意下面几个方面: 1、及时有效地督促公司履行变更的义务; 2、股权转让方如实告之义务及承担的责任写入合同; 3、谈判成果的预先约定,减少缔约过失责任的风险; 4、协议履行要有
公司法人作为依法成立的组织,与股东不同。 1、公司法人是指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具有独立财产,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享有民事权利和义务,并以自己的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组织。 2、股东是股份制公司的
股东的风险承担是对差额承担赔偿责任。股东抽逃公司资产,导致公司履约能力不足的,应当在抽逃公司资产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有限公司法人的风险是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民事责任,有时还有刑事责任
法人可能承担的责任包括民事损失赔偿责任、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以及违法行为的行政违法责任等;监理则依据合同规定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自身承担的风险范围。《民法典》规定,建设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应当与监理人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隐名股东和名义股东之间签订的代持股协议合法有效,除非出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合同无效事由。但是,就算代持股协议合法有效,隐名股东的法律风险仍然存在,比如名义股东与隐名股东可能会就股权权属产生争议;名义股东未经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由股份有限公司的全体股东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未明确规定,股东大会的具体人数要求。公司法只规定了,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具体人数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为2-200人。至于
股权众筹的风险:1、作为投资活动的显性风险;2、来自投资人的隐性风险;3、市场规模尚待开发;4、我国互联网金融基础仍显薄弱。在股权众筹的过程中,投资者审核、股权众筹与非法集资的界线划分、项目审核和推荐、资金流、募资的期限和及时性、金额、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