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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质押的外资企业在通常情况下是能申请转内资的。依法应在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批准后30日内,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外资企业是“内资企业”的对称。指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在我国境内设立的由外国投资者独自投资经营的企业。
可以,但是需要具备下列条件: 1、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方将其在企业中的全部股权转让给内资企业、经济组织或中国公民。 2、变更后依照《公司法》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登记为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3、外商投资企业变更为内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外方也可
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质押的规定是,出质人和质权人需要达成书面的质押协议;被质押的股权必须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股权;以及需要办理股权的出质登记,质权是自登记时设立的。
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质押的规定是,出质人和质权人需要达成书面的质押协议;被质押的股权必须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股权;以及需要办理股权的出质登记,质权是自登记时设立的。
独资企业不可以进行股权质押。 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不独立,投资者对该企业负无限责任。 而根据《股权质押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 以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出质,办理出质登记的,适用本办法。
1、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质押申请书;2、市级外资审批机关初审文件;3、外商投资企业最高权力机构和其他投资者关于同意出质投资者将其股权质押的决议;4、出质投资者与质权人签订的质押合同;5、出质投资者的出资证
股权质押后,原则上不能转让,除非质权人同意出质人转让其出质的股权。因为股权质押是为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也就是质权人,有权要求将质押的股权出售变现,用于偿还债务。如果未经质权人同意,出质人就转让质押的股权,必然会侵害
股权质押,又可以被称为“股权质权”,它指的是出质人以自己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所建立的质押。按照当今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关于担保的法律制度规定,质押的标准主要看其对应的标的物,一般可以分为权利质押和动产质押,而股权质押就是权利质押的其中一种
股权质押,即出质人使用自己已有的或可以处分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或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来作为质押,为经济行为作担保的行为。股权质押制度的核心内容是股权质押的效力。股权质权的效力,即质权人就质押股权在担保债范围内,优先受偿的效力和质权对质押股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