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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名下资产进行遗嘱公证,根据《公证法》第二十五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
《民法典》规定公民订立公证遗嘱,应当财产携带财产证明以及身份证明等资料到公证处进行办理。遗嘱的形式有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口头遗嘱、录音遗嘱以及公证遗嘱。
《民法典》中撤销公证遗嘱的效力的方式如下: 1、实行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比如在遗嘱中写明房产由子女继承的,但是实际上却将房产出卖给第三人。 2、重新立一份遗嘱。
公证过的遗嘱是在遗嘱人死亡后,发生法律效力的。但遗嘱人是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因此公证过的遗嘱想要生效的话,处理遗嘱人死亡的这个条件,还需要遗嘱人未撤回或者变更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
申办遗嘱公证时,遗嘱人应当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 1、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身份证件; 2、遗嘱涉及的不动产、交通工具或者其他有产权凭证的财产的产权证明; 3、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
1、民法典规定,继承人继承不动产后,可以到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过户登记,申请过户时要提供公证的遗嘱、不动产权属证明等材料。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效力】不动产物权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公证遗嘱无效: (1)遗嘱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遗嘱内容不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3)由于遗嘱继承人的原因导致遗嘱无效。 (4)遗嘱内容涉及到被处分过或无权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