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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代理是一般代理的对称。又称非全权代理、有限代理、部分代理。特别代理是指委托代理人基于被代理人的特别授权而代为进行某些特定的诉讼事项或行为。委托代理人进行特别代理必须由被代理人特别授权。
离婚纠纷不能特别代理。一般情况下,在离婚案件中,律师代理权是一般代理。为了让法官更好地了解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很多事实情况当事人最具有发言权。若由代理人的代理律师代其做判断,对双方当事人都不合理,容易激化矛盾。
抚养权案件中,委托人可以对代理人特别授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这种情况不可以的。离婚纠纷,涉及个人权利,律师是不可能作为特别授权代理人的。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都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
离婚案件不能特别代理,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离婚案件必须在没有特殊情况的情况下出庭,也就是说当事人不能通过特别代理委托他人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离婚案件有诉讼代
刑事案件以及必须本人亲自出庭参与的诉讼活动才能审理的案件。一般案件的当事人可以不出庭,代理人出庭的,授权委托书上可以写一般代理,也可以写特别授权,但必须写明具体授权项目,如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
离婚案件除离婚问题外,还存在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一系列问题,如果当事人双方就离婚问题没有争议,那么,在其他问题的处理中,代理人是否能够代理当事人处理相关实体权利 笔者认为,离婚案件全案不适用特别授权代
首先,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委托代理人的,代理人的权限分为“一般代理”和“特别授权”,一般代理权限的代理人可以代为提交证据、参加庭审、法庭辩论等,但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当事人一般应当亲自出庭。而拥有“特
离婚可不可以由代理人代理,视情况而定,具体如下: 1、由于离婚是与身份相联系的严格的法律行为,有强烈的人身属性,只能由具有夫妻身份的当事人在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进行,决不允许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离婚; 2、如果是当事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可以由
别人冒充代理人代签合同时,该合同对被冒充的人不产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冒充代理人签订合同属于无权代理。行为人事实上并没有代理权,该合同不对被代理人产生法律效力,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要求冒充人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