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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
父母一方死亡可以遗嘱监护。遗嘱监护,是被监护人的父母以遗嘱方式选定监护人的监护。法律规定,由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法定监护人不一定是父母双方,具体的原因如下: 1、因为监护人是根据血缘关系、亲属关系依照法律的规定来的; 2、没有特殊情况未成年人的监护人都是未成年人的父母,而父母并不一定是该户口本的户主; 3、少数情况下,是其他亲属、还有法院指定的监护人
父母一方死亡的,可以监护遗嘱。根据《民法典》,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遗嘱监护是指被监护人的父母通过遗嘱选择监护人的监护。我国现行法律没有规定这种监督,在司法实践中得到承认
养父母是具有监护权的。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1、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后,他的监护人确定有顺序限制。 2、具体的顺序是,首先由有监护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担任;当祖父母、外祖父母死亡或者无监护能力的,则由有监护能力的兄、姐担任监护人; 3、如果没有
未成年人父母死亡法定监护人是有监护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兄姐,这些亲属依法行使监护权;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之后也可以担任未成年人
民法典明确规定了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也明确的规定了成年子女对于父母的赡养义务。父母和子女之间的关系并不会因为父母之间离婚而消除。当父母年迈没有劳动能力,没有收入,生活困难的时候,子女对父母有法定的赡养义务。如果子女对
民法典第944条是:关于业主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的义务的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如果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和相关的规定提供物业服务的,则业主不得以其未接受或者不需要接受该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如果业主逾期
民法典第1042条主要是关于几类法律所禁止的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第一、禁止包办、买卖婚姻以及借婚姻索取财物。其中包办婚姻是指婚姻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违背当事人的真实意愿,强迫其缔结婚姻;买卖婚姻则是指婚姻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