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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离婚的受理条件有哪些

行政离婚的受理条件有哪些

2022-07-09 42
普法内容
行政离婚的受理条件应当是:当事人已经登记结婚,婚姻是合法有效的;双方当事人是自愿离婚;双方签订了离婚协议,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经协商处理完毕等。当事人要申请离婚的,应当携带身份证、离婚协议、户口本等材料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 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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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伟长律师 刘伟长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 团队负责人

擅长: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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