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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欺诈的认定和处理

价格欺诈的认定和处理

2020-06-20 592
普法内容
如何认定价格欺诈:又称欺骗性价格表示,是指经营者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条件,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属于欺诈性的标价行为有: (1)标价签、价目表等所标示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质地、计价单位、价格等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内容与实际不符,并以此为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购买的; (2)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一交易场所同时使用两种标价签或者价目表,以低价招部顾客并以高价进行结算的; (3)使用欺骗性或者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标价,诱导他人与其交易的; (4)标示的市场最低价、出厂价、批发价、特价、极品价等价格表示无依据或者无从比较的。
《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价格欺诈行为均有权向价格主管部门举报。 《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一条为维护市场秩序,禁止价格欺诈行为,促进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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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 律所主任

擅长:民事诉讼、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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