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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有房屋一方出卖的应当为有效,不能以另一方不知情来对抗善意第三人。因为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都有平等的处置权。我国法律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单方擅自出卖夫妻共有房屋,如果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已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有效,第三人合法取得该房产的所有权,另一方可以请求单方处分共同房产的一方赔偿损失。
夫妻一方擅自出卖共有房产一般无效,当事人事后不予追认的可以收回房权;未经房屋按份共有人同意签订买卖合同对自有份额有效,超出其份额的处置无效,但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的应当认定为有效。
夫妻一方擅自卖房的解决办法:如果该房产为双方共同所有的,不知情的一方可以追回房产,但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已办理不动产登记的除外,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解决权。如果该房产为出卖方个人财产的,
夫妻共有的房产一方在没有与对方协商,没有获得对方同意的情况下不能卖掉。因为对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屋,双方平等的处理权,一方不得在未经对方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处分,否则另一方可以主张一方的擅自处分行为无效
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夫妻一方不经另一方同意私自买卖房屋的,构成了房屋的无权处分,如果没有得到另一方的追认,该房屋买卖的行为无效。当为了保障善意第三人的利益,还需考虑第三人的情形。 1、其买卖的房屋的
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时,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处理共同财产,应属无效。但是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
夫妻一方欠债应该如何不连累另一方?这个问题你的想法如果是想逃债我们不支持、不鼓励,欠债还钱天经地义,我们不能损害债权人的利益,人家也是真金白银给到你了、帮过你,所以逃债的想法不可取。在婚姻法上正常的债务我们要分两类:一类就是纯属一方的个人债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7条第2款规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
夫妻共同按揭房离婚后的分割方式如下: 1、一方婚前购买的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婚后共同还贷的,房屋属于个人财产,该房屋归登记一方所有,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还贷支付的款项及相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离婚应该由不动产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