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悬赏广告的构成要件如下: 1、所谓广告,是指面向公众的宣传活动,或以书面、言语、登录报纸、张贴、电视、广播等形式。这种广告无论采用何种形式,都必须向不特定的人表达一般的含义。这里的不具体可以是无限的,也可以是有限的。在范围有限的情况下,只要
悬赏广告具有法律约束力。悬赏广告是广告人以公开广告的形式要约完成一定的行为并给付一定报酬,行为人以完成该种行为为承诺后,有权获得该报酬的特殊合同形式。悬赏广告实际上是对不特定人发出的要约,只要有人作出承诺的意思表示即可对双方产生约束力。当然
悬赏广告具有法律约束力。 1、悬赏广告是悬赏人以公开广告的形式要求完成一定行为并支付一定报酬的一种特殊合同形式。行为人完成这种行为承诺后,有权获得报酬; 2、悬赏广告实际上是对不特定人的要约,只要有人作出承诺,就能对双方产生约束力。当然,奖
建立悬赏广告的要素如下: 1、公开声明; 声明内容为完成特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 悬赏广告的法律效力表现为要约。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或者其他方式签订合同。 第四百七十
(1)外在形式特定化。 (2)内容具体化。悬赏广告至少应当包含两方面的内容: ①悬赏广告必须包含有表意人所期待或者指定的特定行为或者行为的结果。 ②悬赏广告必须包含有对完成特定行为或提供特定行为结果的
构成要件: 1、对不特定人为意思表示“所谓广告,是指面向大众的宣传活动,或以书面、言词,或登载报章、或张贴、或电视、广播等形式。 ”这种广告无论采取何种形式都必须是向不特定的人为一般意思表示。 此处的
悬赏广告是指广告人以广而告之的方式对不特定的人完成指定的行为而给予报酬的一种意思表示。悬赏广告具有以下五个构成要件: 1.需有特定的悬赏人。悬赏人可以是自然人,如大部分遗失物悬赏广告;也可以是法人,如
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并未对悬赏广告做出任何的规定,2020年颁布的民法典做出了概念性的规定。但是民法典尚未生效,因此,悬赏广告的构成要件仍然存在争议。首先,关于悬赏广告的性质,存在两种争议,根据性质不同,构成要件也会有所不同。第一种观点,认为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合同效力终止的条件,主要包括了以下情形:1、合同的主要债务已经按照双方事先的约定履行,也就是法律上所说的清偿;2、合同已经被双方当事人或者其中一方当事人合法解除;3、一方当事人行使法定的抵消权,使合同的债务相互抵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