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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合伙企业的特点之一就是合伙经营,各合伙人无论其出资多少,都有权平等享有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权利。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合伙人在代表合伙企业执行事务时,不是以个人的名义进行一定的民事行为,而是
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1、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 2、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3、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4、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5、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
合伙事务执行人又称“合伙负责人”。由全体合伙人选举,负责合伙日常事务执行的合伙人,合伙事务的执行交由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执行人一经选任,即为合伙的代理人,没有正当的理由不能辞职或解任。合伙事务执行人在执行业务中所产生的
夫妻个人债务夫妻都同意即可执行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所谓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夫妻结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离婚之前这段时间,这期间夫妻所得的财产,除约定的外,
可以依法转让的股权能质押,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
不算。合伙企业法第26条规定: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作为合伙人的法人、其他组织执行合伙事
公司股权可以保全或执行。股权是股东所拥有的与其所拥有的股票比例相对应的权益和承担一定责任的权利。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法院在保全股权时,不仅要向股权所在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还要向工商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
抵押权最终是要把标的物处分以其价金优先受偿,所以,从原则上来说,可转让的财产都可抵押,不可转让的财产则不可抵押。 1、按规定,抵押的财产包括:抵押人所有的房子和其他地上附着物、机器、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别的财产。 2、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过同
分红权和股权的区别有:1、股权是一种综合性权利,股权是股东对公司有投资才产生的,分红权是股权中的一种,是股东可以享受分红的权利;2、股权是分红权的依据,当事人想取得分红权的,首先要取得股权,自然人对该公司没有股权,也自然没有分红权,对该公司
代持股份可以股权质押。在办理股权代持的同时,可以办理股权质押担保,将代持的股份向实际出资人办理质押担保。这样就确保了代持股人无法擅自将股权向第三方提供担保或者出卖转让再者。即使由于其他原因,比如法院执行或者继承分割需要变卖股权,实际出资人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