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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均规定试听资料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是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可以作为定案证据。 1、视听资料是指以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以及其他高科技设备储存的信息证明案件情况的资料; 2、视听资料是将现代高科技先进成果运用于刑事诉讼
刑诉法规定,视听资料包括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或其他高科技设备所存储的信息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资料,把电子数据列举为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项内容。
视听资料证据有效力的判断主要依据有: 1.程序审查:在保障程序正义的基础上实现诉讼目的。即来源地合法性。 2.实体审查:私录视听资料的内容需客观、与案件有关联。 3.规范审查:补强证据规则的合理运用。
视听资料,是指利用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储存的资料和数据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一种证据。它包括录相带、录音片、传真资料、电影胶卷、微型胶卷、电话录音、雷达扫描资料和电脑贮存数据和资料等。外国民事诉讼法一般
视听资料的特点是:(1)证明材料的直观性。不论是录像还是录音,一般都是当事人或其他相关证人直接的表述,特别对于离婚案件中当事人的自述,往往可以认定为自认,一旦反应在录音资料或录像材料上,当事人若想推翻
刑诉法规定,视听资料包括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或其他高科技设备所存储的信息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资料,把电子数据列举为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项内容。
视听资料,是指利用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储存的资料和数据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一种证据。它包括录相带、录音片、传真资料、电影胶卷、微型胶卷、电话录音、雷达扫描资料和电脑贮存数据和资料等。
探视权,通常指的是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享有的与其未成年子女联系、探望、会面、交往和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行使探视权利的时间和方式由双方当事人协议;当协议不成时,一般由人民法院判决。 探视权的特点有: 1、探视权的权利主体是针对夫妻
申请办理财产公证的证明材料主要包括了以下4个方面:第一就是双方当事人的身份信息证明材料,比如身份证,户口本。如果是夫妻办理财产公证的,那么要提供结婚证;第二是办理公证的财产的证明材料,例如是房屋的,那么就提供房产证,没有取得房产证的,可以提
敲诈勒索的相关证据,一般有以下七种: 1、物证、书证;物证是指与案件有关的一切可以证明案件走向和案件发生事实的证据,而书证一般是指纸质的,证明范围比较小; 2、证人证言;证据的一种。一般以口头形式表达,由询问人员制作成笔录,必要时,也可以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