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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保期和保修期的区别如下: 1、依据和性质不同 质量保修期的概念来源于国务院2000年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质量保修期在《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都有最低期限的明确规定,属于强制性规定,当事人约定的保修期不得违反法律规定。质保期来源
一、质量保证金 质量保证金,或称建筑工程信誉保证金,是指施工单位根据建设单位的要求,在建筑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从应付的建设工程款中预留的用以维修建筑工程在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内出现的质量缺陷的资金。质量保证金常常是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出现,
1、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的期限,自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具体由发承包双方在管理合同中约定。 2、质保期即建设工程保修期是指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
质保期和保修期的区别如下:1、依据和性质不同质量保修期的概念来源于国务院2000年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质量保修期在《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都有最低期限的明确规定,属于强制性规定,当事人约定
保修期与保修期的区别: (1)保修期为6至24个月,保修期为2至5年; (二)保修期自工程实际竣工之日起计算,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 (3)保修期可由当事人自主约定,保修期由法律直接规定;
保修和包修是有区别的,根据法律规定,“包修期”是指“三包商品”的三包有效期,一般为一年,在三包商品名单中的商品在一年三包有效期内,经营者为消费者维修商品质量问题,不得收取任何费用。而“保修期”是指非三
国家三包法有规定,“包修期”是指“三包商品”的三包有效期,一般为一年,在三包商品名单中的商品在一年三包有效期内,经营者为消费者维修商品质量问题,不得收取任何费用。而“保修期”是指非三包商品的“保修期”
缺陷责任期和质量保修期的区别如下: 1、概念不同: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的期限,自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建设工程保修期是指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 2、期限不同:缺
商品没过保质期变质的赔偿如下:可以要求商家按商品的十倍赔偿,或者造成损失的三倍赔偿。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
保证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连带保证需要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担保方式为连带保证,合同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也就是说债权人在对债务人采取诉讼或者仲裁措施并就其财产强制执行之前,保证人有拒绝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