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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不要求退还三金彩礼。但如果双方结婚后没有共同生活,或者给予彩礼,导致男方生活困难,离婚时需要退还彩礼和三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等干扰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财产、禁止配偶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
离婚一般不需要退彩礼三金,但是如果夫妻双方是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未在一起共同生活,或者是男方因婚前给付彩礼导致自己生活困难,那么女方离婚后就要将彩礼三金退还给男方。
由于“结婚三金”一般较为贵重,是介于彩礼和婚前小额赠与之间实物化的礼金,且有专属女方使用的属性,给予女方后就转化成了女方的个人物品。对于大额的“结婚三金”应在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前提下,参照彩礼的处理原则,结合“三金”附条件赠与的属性,综
2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会判给女方,夫妻共同财产均分,至于彩礼: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
可以直接退还三金,彩礼可能涉及夫妻共同财产,可以在离婚时主张分割。
礼金钱归还的法定情形有三种,一是没有结婚;二是登记了单位共同生活的;三是男方给付礼金致使生活困难的。从你的描述来看,南方要求返还礼金肯定是不具备第一和第二个理由,如果其主张第三个返还礼金的理由成立则需
1、结婚时间以领证时间确定。2、彩礼和三金,应当算是你们的夫妻共同财产了,但是如果婚前给付造成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法院查明可以退还部分或全部。3、房子如明确是赠与你的,就归你所有,现在对于房子你并未取得
所谓的彩礼,是想要通过结婚的男女双方确立婚约,根据当地风俗习惯,由男方给付女方或女方家一定数额的财物。一般包括礼金或首饰等较为贵重的物品,作为婚约或婚约成立的标志和目的。离婚时,关于彩礼的判决,有以下三种情况: 1、一方已经给予另一方彩礼,
离婚时对于彩礼这一部分,有可能是判退还,也有可能判无需退还,到底怎么判还是需要依据具体的情形来判断。具体而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对返还彩礼的情形做出了明确的规定。根据该条规定的内容
首先,彩礼,是男方在婚前为了表示其与女方缔结婚姻的诚意,而给予女方的一定数量的财物。也就是说,彩礼可以视作男方婚前赠与女方的财产,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一般认为,彩礼属于女方的个人财产,而不是夫妻共同财产,所以在离婚时,男方无权请求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