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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越权订立合同的效力,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判断。我国民法规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外,该代表行为有效,订立的合同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下列情形属于合同可撤销的情形: 一、合同是基于重大误解签订的。 二、合同是在一方或者第三方使用欺诈或者胁迫手段的情况下签订的。 三、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签订合同,导致合同显失公平的。
不想订立合同是不可以随意撤销的,只有属于下列可撤销合同的情形才能撤销: 1、一方实施欺诈行为签订的合同; 2、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签订的合同; 3、一方或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
当事人之间不能约定不能撤销合同。如果合同的内容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则合同无效;但如果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合同无效的,则合同仍然有效。当事人有权行使撤销权,合同不能限制该权利。根据《民法典
不想订立合同可撤销,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基于重大误解或处于被威胁状态、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订立的合同属于可撤销的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行使撤销权使已经生效的合同归于无效的合同。
口头合同不可以撤销。但如果口头合同存在重大误解且、欺诈胁迫且违背真实意思表示、显失公平等情况的,权利受损害的一方当事人可以请求可以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该合同。
法定代表人越权订立的合同,不是可撤销的合同。根据民法典第504条规定,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非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这种情况,该项代表行为发生法律效力。换句话说,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对法人能够发生效力。这主要因为,设立法
可撤销合同有下面三点特点: 第一,可撤销合同不是合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意思就是签订合同或者合同的内容不符合合同当事人的个人意愿,当事人可能因为某种原因签订合同,而非自愿,比如受到胁迫欺诈、由于重大误解或者乘人之危而被迫签订合同,这时候,
在我国,双方当事人一旦签订合同,是不可以任意进行撤销的,如果合同一方当事人违约,则通常需要向另一方当事人支付一定的违约金,只有在特殊的情况下,可以对已生效的合同进行撤销; 1、双方当事人因为重大误解签订的合同,重大误解一般指的是行一方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