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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离婚诉讼的管辖在哪

涉外离婚诉讼的管辖在哪

2020-04-07 95
普法内容
涉外离婚诉讼的管辖需要视情况而有所不同。如果离婚诉讼的被告在我国有住所或居所,我国法院就有管辖权,则此时由被告户籍地或经常居住地的法院管辖。如果是被告不在我国境内居住的离婚案件,则如果原告在我国境内有住所或居所,则可以由原告户籍所在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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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 合伙人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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