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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诉讼存在的几个特殊问题: 1、代位权诉讼中,一般不宜调解或和解; 2、次债务人原则上不能提起反诉; 3、次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可以主张其对债务人的抗辩,但不能主张对代位权人的抗辩。
目的是债务人怠于行使对次债务人债权的行为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时,为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债权人行使其代位权,应当通过法院予以主张,也即应当通过诉讼方式进行,这就是所谓的代位权诉讼。简而言之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债务追索权时,债权人直接起诉债务人的债
1、债权人代位权纠纷的诉讼代理是指在代位权纠纷中,债务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并向法院提交授权委托书。可以委托的对象包括: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当事人所在社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大家都知道,在代位权诉讼中,存在两层法律关系,两个诉。 第一个法律关系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第二个法律关系是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因此,是用什么样的案由,从以前,一些法院审理这类案
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决两被告向原告履行代位清偿义务,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币1910520元和利息144435元(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07年11月23日起计算至付清日止); 2、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起诉状首先是写明原告与被告的身份信息,身份信息应当具体明确。第2部分应当写明具体的诉讼请求。第3部分是事实与理由部分,也是主要的部分。应当写明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基本法律关系,需要写明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影响到了债权人的债权
债权人代位权是债的保权制度中的其中一种。所谓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同时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的权利。 债具有严格的相对性,债权债务关系约束的仅是特定的债权人和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一般的股权纠纷适用普通的诉讼时效,也就是适用三年的诉讼时效,以及受到最长诉讼时效的约束。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诉讼时效只适用于请求权,不适用于其它权利,对于不是请求权纠纷的股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