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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事人解除非法同居关系后,其同居期间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即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在处理因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时,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双方均自愿同意解除收养关系,需要去县级以上的政府相关部门进行解除关系的登记,准备证明双方收养关系的材料并签订结束双方收养关系的协议书。协议无法达成一致时,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由法院来判决解除双方收养关系。
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解除收养关系: 1、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 2、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 3、送养人行使对养父母子女关系的解除权的; 4、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的。
1、解除同居关系的法律依据《婚姻法》的3条、第32条、第46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外,而不涉及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子女抚养纠纷的问题,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一)无配偶者之间同居后要求关系的,自行解除即可,无须经任何部门办理手续; (二)有配偶者之间或者有配偶者与无配偶者之间形成同居关系并要求解除的,由人民法院予以解除; (三)同居者在同居期间形成了共同
协议解除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除了“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同居关系,人民法院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之外,其他同居关系法院是不予处理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
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解除同居关系,并就财产和子女问题作妥善安置。同居期间的财产和子女问题不能协商解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规定,无效
同居关系如何解除,首先要看同居是否构成事实婚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事实婚姻的特点有三个:1、同居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2、同居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3、同居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情形。另外,如果同居关系是发生在1994年2月1日前,且男女双方
同居关系如何解除,首先要看同居是否构成事实婚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事实婚姻的特点有三个:1、同居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2、同居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3、同居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情形。另外,如果同居关系是发生在1994年2月1日之前,并且男女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生效之后,合同的相关问题应当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的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了合同解除的方式,包括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解除权行使的期限、合同解除的程序以及行使解除权的法律后果等。法律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