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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留置权与动产质押的区别

简述留置权与动产质押的区别

2021-01-27 65
普法内容
留置权与动产质押的区别有:留置权依赖法律规定,动产质押依赖的是当事人的合意;留置权人已经占有对方的财产,动产质押的占有依质押合同发生;留置权从内容和顺序来区分有两次效力,留置的效力和清偿的效力,动产质押只有一次效力;法律其他规定等。
《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第四百四十七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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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 律所主任

擅长:民事诉讼、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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