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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借款人未
1、禁止竞合。即合同关系当事人不得将对方的违约行为视为侵权行为,只有在没有合同关系时才产生侵权责任。认为,承担合同义务的债务人不可能对合同关系以外的侵权责任有所预见,其只能对其债务范围及不履行债务的后果有所预见。 2、限止竞合。即原则上承认
贷款担保人的保证责任:担保人的责任分为连带保证责任和一般保证责任。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一般保证人只有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才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
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
贷款方的违约责任: 1、贷款方未按期提供贷款,应按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付给借款方违约金。违约金数额的计算应与加收借款方的罚息计算相同。 2、银行、信用合作社的工作人员,因失职行为造成贷款损失浪费或利用
贷款违约的责任是赔偿损失,支付逾期利息等。如何承担违约责任,根据违约的具体情况、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确定。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
首先,违约责任有三种基本形式,即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和赔偿损失。当然,除此之外,违约责任还有其他形式,如违约金和定金责任。其中,继续履行也称强制实际履行,是指违约方根据对方当事人的请求继续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的违约责任形式。采取补救措施作为
违约责任构成要件,主要有两点:一是出现违约的行为;二是有免责事由出现。违约行为一般称为违约责任的积极要件,免责事由则称为违约责任的消极要件。根据归责的不同,又存在不同的学说。第一种学说认为是没有过错要件的。第二种学说则认为在构成要件基础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