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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土地征收补偿新政策是什么?

吉林省土地征收补偿新政策是什么?

2020-02-13 172
普法内容
吉林省的补偿新政策内容如下: 1、征收土地的赔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另外,土地上有附着物或者农作物的可增加额外的补偿,如青苗补偿费等; 2、根据征收土地类型进行合理补偿,总体补偿金额不得超过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20倍; 3、如果因征用土地造成的多余劳动力的就业安置,按照政府相关规定执行。
《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征用土地,用地单位应按下列标准支付土地补偿费:(一)城镇及其郊区的菜田、工矿区的菜田、精养鱼塘,为该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5-6倍;(二)水田、园地和本条第(一)项规定以外的菜田,为该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4-5倍;(三)旱田地、人工草场,为该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4倍;(四)林地、苇塘和人工草场以外的草地、精养鱼塘以外的养鱼水域,为所在乡(镇)旱田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2-3倍;(五)其他土地,为所在乡(镇)旱田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2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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