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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法律公正的房产赠与行为在实现权利流转之前或实施公正程序过程之中,原所有人有权决定撤销赠送。 若该房产已经完成所有权合法转移手续并且接受过公正程序处理,则此时原所有人将无法干涉或取消这一赠与程序。 对于受赠者对原所有人的权益作出严重侵犯的
一般是按户主名字登记,承包方分户或者承包人去世才能按政策更改户主姓名。承包方分户的承包地登记1998年第二轮土地承包以后承包方分户的,按照分户以后各方对土地的占有现状进行登记,按所分户数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对存在争议的,先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赠与他人房产经过公证,他人死亡后是不能要回的,他的子女可以继承房产。将自己所有的房屋赠给他人,并且已经对该房屋赠与合同进行了公证,赠与合同有效。
估计是要不回来了,还没有过户的话可以。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
还建房赠予未办理产权变更手续的是可以撤回的。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还建房赠予未办理产权变更手续的是可以撤回的。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把自己的财产无偿地赠送给受赠人,受赠人同意接受的合同。从性质上来看,赠与合同属于诺成性合同,也就是已经承诺就成立的合同。所以,当事人如果就财产赠与达成了一致的意见,赠与合同就生效了,至
赠予(与)房产有权收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可知,当受赠人存在: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等情形时,赠与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的一年内,可以撤销赠与。
一般情况下,如果双方已经签订了合法有效的赠与合同,而且已经完成了房产的转移登记手续,这时候赠与人当然不能收回赠与过户的房子。但是,针对实践中出现的,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以及赠与人近亲属人身权益的情况,为了保护赠与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序良俗,
在离婚过程中,也可以进行房产的赠与。但是需要区分财产的性质,来做出不同的判断。对于夫妻共有的房产,想要实现财产的赠与,必须经过双方当事人的同意,才能够办理财产的转移手续。换句话说,想要赠与给其中一方或者第三方夫妻共有财产的话,应当先签署房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