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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自主择业费一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去世后,一次发给抚恤金和丧葬补助费,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支付。抚恤金标准:被批准为革命烈士的,为本人生前40个月的退役金因公死亡的,为本人生前20个月的退役金病故的,为本人生前10个月的退役金。
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包括军人自主择业费。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收入为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四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
1、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自主择业费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前述所称的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所得的数额。
1、军人的自主择业费有可能属于个人财产,也有可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主要看军人的自主择业费是在什么阶段获得的。 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一般来说,如果夫妻一方用个人婚前财产购买的房产,属于其个人财产,配偶在离婚时是无权请求分割的。但
法律规定在确定子女抚养权问题时,如果孩子已经年满8周岁,那么就要考虑孩子本人的意愿,看孩子本人愿意跟着哪一方生活。在双方抚养能力,抚养条件都差不多的情况下,孩子表达愿意跟随一方生活的,抚养权会考虑孩子的意愿。当然孩子的意愿并不能够决定最终的
离婚前不需要转移自己的财产。个人所有的财产,并不会因为婚姻关系的缔结而发生性质的变更。换句话说,属于一方个人所有的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属于一方个人所有。另一方无权侵占更无权使用。婚姻关系解除的过程中,以及离婚之后,一方自己所有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