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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名股东确认后不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解散公司,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才有权提起。对外确认股东资格是以公司章程以及股东名册为依据。
隐名股东如果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申请公司解散。申请公司强制解散,必须是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隐名股东(实际控制人)如果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隐名股东想要解散公司的,必须达成以下条件的: 1、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 2、必须是由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提出的; 3
1、隐名股东经确认后可以解散公司。 2、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股东无法通过其他途径救济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解
隐名股东确认后能解散公司。隐名股东在确认了其出资事实,被认定为股东后是可以行使股东权利解散公司的。但需要在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情况下才能要
公司解散隐名股东,应当率先履行实际出资义务,由隐名股东转为明显股东,然后按照公司章程的约定完成正常的股权转让、股权赠与、股权回购。
隐名股东,也可被称为“实际投资人”,主要指的是为了规避法律、或者是因为某种原因,借用他人的名义成立公司,或者借用他人名义进行出资,并且在成立的公司的章程中、股东名册以及工商登记中,都记载为他人的实际出资人。 隐名股东的基本特征有以下几点:
股东知情权是股东享有对公司经营管理等重要情况或信息真实了解和掌握的权利,是股东依法行使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的基础性权利。根据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隐名股东想要从公司外部进入公司内部直接向公司主张股东权利,应参照《公司
隐名股东指的是实际出资人。实际出资人通常不在工商登记名册内,不能对抗外部第三人。在公司内部,股东之间的协议具有约束力,实际出资人享有股东的具体全部权利。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备有股东名册。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行使股